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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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