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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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外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