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新修正版) 团购电话:400-106-6666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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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五)将第九十条*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