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家庭教育的立法研究、家族教育的现状与需求、家庭教育与儿童发展、家校社共育四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中的问题与对策等。
在我国,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再只是关乎一个家庭,而是关乎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人才培养。
来,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关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家庭教育这一传统“家事”逐渐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为切实提升我国家庭教育体水平,落实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迫切需要加强我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建立既立足本土,又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和实践路径,家庭教育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专业的人才培养,用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指导家庭教育实践。
在市妇女联合会的指导下,18-年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和父母杂志社联合举办了两届家庭教育青年论文征集活动,该活动得到了青年学者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相关机构的百余篇文章。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该活动由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边玉芳、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院长康丽颖、父母养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徐凡、《父母》杂志主编恽梅、中华女子学院发展与教育学院副教授陈虹、《中国教育报》家庭教育周刊原主编杨咏梅等专家组成评审团,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参照主题意义及创新性、研究方法的运用、论证的严密性、研究结果和意义四个维度,经过初审与现场终审,从中遴选了16篇论文并结集出版。论文选题立足当下,关注现实,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应用实证研究,涵盖家庭教育立法及政策法规、家庭教育指导需求等现实问题及隔代养育、父母教养方式、外来务工子女、早期阅读、家校社共育等热点话题。
本论文选编共分为四个章节,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教育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探讨:
一、探讨家庭教育政策法规的建立。论文选编在章探讨了家庭教育的立法框架及制度设计、立程中的问题和对策、政策变迁等。
二、探讨当前家庭教育研究的热点话题。论文选编在第二章对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家庭德育、责任的代际传承行了分析。
三、探讨家庭教育在不同场域中的影响因素。论文选编在第三章从天性与父母教育、父母的教养方式对学的影响、智能教育、家庭性别教育等方面,探讨了家庭教育内部的不同因素对各方面发展的影响;论文选编在第四章分析了家校社共育对成长的影响,探讨落实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路径。
相信本论文选编的出版能够鼓励青年学者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营造家庭教育研究的良好氛围,家庭教育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感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本论文选编出版的资助。
感谢各位青年学者的踊跃参与,感谢为本论文选编出版做出贡献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选编所收录的学术成果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正式施行之前撰写,如有表述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本论文选编所收录的论文经作者本人同意,委托授权市家庭教育研究行了适当调整和删改。
第一章家庭教育的立法研究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
我国家庭教育立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家庭教育政策变迁分析
第二章家庭教育的现状与需求
我国家庭教育指导需求研究:回顾与反思
未成年人家庭德育现状研究——以山西、安徽部分地区为例
小学生家长家庭教育指导需求现状研究
——基于山西临汾2483名家长的实证调查
父母责任的代际传承:家庭教育回眸
——基于50个中国家庭的教育叙事研究
第三章家庭教育与发展
论天性与父母教育的冲突与化解.
中学生父母教养方式与学的相关性研究
保姆对幼儿的影响
家庭教育书籍中的智能教育调查分析
幼儿性别恒常性发展与家庭性别教育开展现状研究
第四章家校社共育
小组工作介入对村镇小学生亲子冲突的影响研究——基于权利的视角
城市家庭隔代教育现状研究及小组工作介入——以市某幼儿园为例.
家园共育中幼儿学的培养策略初探.
家园合作,培养小班幼儿良好口腔卫生实践研究…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
罗 爽
摘要:家庭教育的公共性日益明显,必须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定位应是社会法,应围绕家庭教育公共性的价值目标确定内容框架。家庭教育立法的难点问括:采用狭义还是广义的家庭教育、谁来主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谁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健全家庭教育立法的配套法律制度括建立统一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补助制度、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以及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立法家庭教育的公共性家庭教育指导
于15年2月在春节团拜会上指出,“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家庭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一步凸显。的十八届四做出了全面依的重要决定,要求以法治的精神和思维来社会各领域事业的改革和治理,家庭教育事业也不例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不乏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较为零散单薄,缺乏对家庭教育发展的整体性法律设计,缺乏对家庭教育关键性制度的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10一年)》第六十二条也明确提出,在未来十年将“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势在必行,相关法理问题也亟须解决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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