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含教育法)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定 价:19 元
丛书名: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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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3/9/15
- ISBN:9787521637298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65
- 页码:208
- 纸张:山东江河微涂/850*1168/60g
- 版次:1
- 开本:32开
本书对《义务教育法(含教育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义务教育法(含教育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义务教育法(含教育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义务教育法(含教育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1 如何理解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政策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
第五条【权利保障】
2 “父母” 和 “监护人” 分别是指哪些人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第七条【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第八条【义务教育督导】
第九条【社会监督】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
4 什么是 “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
5 督促职责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
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第二十条【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6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7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
8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评估主要指标及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禁止开除学生】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权利和义务】
9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和流动】
10 如何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第三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教育的重要性】
第五条【教育事业的宗旨】
第六条【教育方针】
第七条【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第八条【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教育改革】
第十二条【教育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教育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机制】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教育学制系统】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 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
2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受教育者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扫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教师的保护与鼓励】
第三十五条【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教学管理、辅助、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制度】
……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年12月29日)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3月6日)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23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小学管理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2012年9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2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2015年11月25日)
第五条【权利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注解
本条是一个义务性的规定。本条所称的“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是指依据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实施本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学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应用
2. “父母” 和“监护人” 分别是指哪些人
本条所称的“父母”, 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而本条所称的“其他法定监护人”, 是指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依法应履行监护人义务的人员。依照《民法典》的规定,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前述规定指定监护人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条第2 款规定, 属于本法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设定的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否则, 应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套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