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经营;保险市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李民,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保险经济,主持、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发表专业论文多篇,主编保险专业教材为“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获福建省第五届商业经济优秀论文及成果三等奖。刘连生,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教授。
四、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可以退保,也可以自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有自愿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的权利。
2.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或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例如,我国的交强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财产损失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特殊财产保险等。普通财产保险的前身是火灾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保险等。特殊财产保险主要有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计算机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构成部分。人寿保险又包括以下几类:
1)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如各种生存保险和各种年金保险。
2)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3)生死两全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混合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明显的、剧烈的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在商业保险中,保险人较少单独经营健康保险,多将健康责任作为附加险,与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