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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司法强制批准制度:原理与二元审查 本书不仅分析了破产信托行为本身性质,还进一步深入探讨了破产信托行为的法律效果。本书认为,破产信托行为在决定利益分配时难免对利益相关人造成利益的侵害。破产信托行为二元化折射到行为效果上也相应体现了二元化特点。一类是对权利的侵害,具有刚性信托行为的特点,只有法律规定授权才允许侵害,否则就是非法侵害,权利人有权直接救济;另一类是对权益的侵害,具有自由裁量信托行为的色彩,即便法律规定、合约约定不得侵害,但如果侵害是被认定为公正、公平与适度的,那么这种侵害也属于正当侵害,是被允许的。 本书认为,从团队生产理论视角看,司法强制批准审查在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应从立法上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微调,以期将我国破产重整司法强制批准审查在行事风格上由法院主导转化为尊重利益相关方团队协议的履行、修订的法律路径上,从而实现理论与立法、司法三者的动态有机协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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