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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杨氏之“复活” : 十八世纪中国的法律与社会
本案为明清十大“奇案”之一,《大宋提刑官》以此为蓝本,本案有2个截然相反的版本,十分离奇,陷入“罗生门”。本书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再现了十八世纪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越:理性官僚组织之严密、文书系统、审讯程序、破案限期、法医制度等等。但也指出了其局限性:刑讯始终是司法制度内的“标配”之一;法医地位极低,其专业意见被官员随心所欲地利用或扭曲。比较十八世纪中西方的司法制度,之所以中国在十八世纪没有像欧洲一样放弃审讯制度是因为传统中国的案件审判需以招供作为结案的标志,因此地方官为了保护政绩不得不进行审讯逼供。而当时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欧洲大陆证据法的应用则促使了审讯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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