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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对我国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研究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国有财产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却频繁遭受侵害并大量流失。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财产承载的是全体人民利益,而非个别管理者的私利。为确保国有财产被合理有效利用并惠及全民,防止出现“谁控制谁所有”的局面,必然要有适格主体监督管理者运作,切实保障全民权益。检察机关被宪法被赋予了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能,并担当着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去行使公法上的监督权。因此,本书深入探究了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进而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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