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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读者对象:大众
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在第七十条增加了“明显不当”作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情形之一,且将原变更判决的依据“显失公正”修改为“明显不当”。至此,“明显不当”成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然而,《行政诉讼法》以及 2015 年、2018 年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判决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明显不当”标准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是什么?行政领域中为何会出现“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发现行政行为构成 “明显不当”?该如何选择判决方式?本书正是一项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致力于化解上述司法实践困惑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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