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华,男,1941年10月26日生,山东省文登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曾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学教授、业务教研室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与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副组长,北京市高级职称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干事,吉林省刑法学会副总干事,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干事、中国军事法学会干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法学杂志》编委,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1988年被评为吉林省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1992年被评为中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1995年被授予国务院突出贡献特殊津贴。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2001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金鼎奖二等奖,2001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优秀教师,2002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03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系统特级优秀教师。
主要著作有:《刑法适用教程》、《刑法读本》、《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刑法补充规定适用》、《刑法案例析解》、《刑事诉讼法修改专论》、《中国检察学》、《检察学概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中国刑法罪名释考》、《中国刑法总则原理释考》、《刑法问题全景揭示》、《刑事错案评析》、《刑事责任解读》、《职务犯罪热点问题研究》、《刑事错案与纠正》、《刑法修正与适用》、《刑法的修正与解释》、《法学研究的前瞻》、《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刑法修正案适用释解》等近百部,撰写论文300多篇,其著述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视角新颖,有许多独创观点,深受司法工作者和院校师生的欢迎。
孙之智,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第七届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北京法院第二届司法业务技能标兵,曾参与北京市法学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多个课题《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工人日报》发表多篇文章,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王收,专职律师。从1986年起执业至今。业务范围为法律顾问、争议解决。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业以及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第三届东城区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参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写的二辑刑事、民事、行政二审再审改判案例集。
目 录
一、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组织男性同性性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伪造人民币和外币行为定罪量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索贿行为依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受贿罪,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不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五)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规定性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
(六)张某中及物美公司刑事错案依法得以纠正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
(一)非法经营行为依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刑法》规定
(二)在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区都实施犯罪,内地和香港特区都有刑事管辖权
三、犯罪和刑事责任案例
(一)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管理的财物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与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构成犯罪
(三)负特定法律义务人见死不救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四)间接故意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结果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五)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六)防卫过当行为,应负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
(七)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案例
(一)共同犯罪只实施了预备犯罪行为,应负共同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中止在主观上是主动放弃犯罪
(三)以秘密窃取方法控制了他人财物,是盗窃既遂行为
五、共同犯罪案例
(一)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犯罪结果负责
(二)雇凶杀人者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也可能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共同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不还,构成共同犯信用卡诈骗罪
六、量刑案例
(一)罪犯有漏罪、再犯与累犯,应以漏罪和新罪定罪,按累犯从重处罚
(二)罪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惩罚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七、数罪并罚案例
(一)虚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进行诈骗,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一人犯三种独立的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应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一)投寄虚假炭疽杆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为报复同事使用放射源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驾驶员在酒精测试前当场饮酒,构成危险驾驶罪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例
(一)生产、销售不特定伪劣产品,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三)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十、走私罪案例
(一)具备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必要要件,就应认定为犯罪
(二)共同走私的对象应以共犯中明知的对象定罪处罚
十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案例
(一)借款注册公司又抽逃资金,应认定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另私设公司赚本公司的钱,应以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以虚假客户购车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十三、金融诈骗罪案例
(一)利用拾得他人信用卡购物,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二)为骗取保险金烧毁自己的汽车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十四、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例
(一)抗税行为,罪数形态的认定
(二)将赞助费列为广告费,认定为漏税行为
(三)非纳税人以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十五、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假冒注册商标,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只定侵犯著作权罪
十六、扰乱市场秩序罪案例
(一)合同诈骗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获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按市场价格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十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案例
(一)间接故意杀人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三)强奸妇女,致妇女死亡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四)多次通奸,最后一次实施强奸行为,应定强奸罪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六)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
(七)绑架撕票杀人未遂的行为,认定为绑架罪
(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打人、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九)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十)肇事后对有生命危险受伤者不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十一)虐待被看护儿童,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
十八、侵犯财产罪案例
(一)以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财物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盗窃财物,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行为,定为抢劫罪
(三)没有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四)盗窃证券交易网络资金虽未成交,依法构成盗窃行为既遂
(五)履行职务时骗取本单位数额较大财产,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六)挪用本单位货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七)变更敲诈勒索数额,以其最后确定数额定罪量刑
(八)利用在手机中安装的软件盗扣话费,构成盗窃罪
(九)拾得他人财物不归还原主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十九、扰乱公共秩序罪案例
(一)妨害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在公共汽车上用缝衣针扎人,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
(三)为报复他人到学校打架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五)设立网络平台赌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六)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狩猎、捕捞水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妨害司法罪案例
(一)不具有共同故意的妨害作证行为,应分别定罪处罚
(二)窝藏包庇共犯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三)确实不明知是犯罪所得,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十一、贪污贿赂罪案例
(一)为谋取职务提升用公款行贿,构成行贿罪
(二)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地质资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三)受贿犯罪后退还受贿赃款,仍构成受贿罪
(四)收受贿赂后,没有实际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五)挪用公款不能归还,以贪污论处
(六)挪用非国有单位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七)私分点招费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八)介绍贿赂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
(九)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拆迁,骗取巨额补偿款,构成贪污罪
(十)以发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十二、渎职罪案例
(一)疏忽大意没有执行刑事判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审判人员制作假案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构成犯罪
(四)泄露没有加密的诉讼材料,不构成犯罪
二十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案例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权
(二)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三)犯罪嫌疑人有自我或者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
(四)被不起诉人有提请申诉的权利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佘祥林案件在证据运用上的错误
(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八)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事实,人民法院不能审判
二十四、刑事案件管辖案例
(一)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认为证据不足,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重婚案件
(三)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
(四)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五)以主罪确定立案侦查的机关
二十五、证据运用案例
(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挪用公款、贪污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溺水死亡的证据不足是事实不清,不构成犯罪
(三)办理刑事案件,应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四)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五)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认真识别和运用庭前和庭审中的供述
(七)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十六、利用科技侦查手段取得证据案例
(一)利用测谎鉴定获取证据,现阶段起参考作用
(二)利用DNA技术鉴定侦破案件,是生物鉴定技术的革命
二十七、证据的采信案例
(一)犯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
(二)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必须具有排他性
(三)补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是否有虚假诉讼必须查清
(五)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犯罪
(六)聂树斌故意杀人错案得以纠正
二十八、强制措施案例
(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不能同时适用
二十九、期限、送达和诉讼文书案例
(一)有关时间期限的规定,必须按期执行
(二)在法定的诉讼期间内的诉讼行为有效
三十、刑事审判程序案例
(一)死刑复核权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复核死刑和死缓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受时间限制
三十一、执行程序案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依法减刑
(二)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冤案平反
三十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程序案例
(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按特别程序进行
(二)女童有起诉变更监护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