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人民法院类案类判工作,2018年8月,法研所组织*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该研究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一线办案法官参考。该专项研究的主要成果是《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其中设各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分项在曹士兵所长的直接推动下,法研所牵头组建15个专家团队,编写体例如下:每册类案类判丛书包含20条规则,约25万字,分为五部分:一是类判规则名称。须“问题引人注目、概括准确到位、规则清晰明断”;二是大数据报告。简要描述对此类案件检索到的情况;三是有效案件索引。应要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裁判结果明确;四是裁判规则要旨,应阐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伦理效果。五是辅助信息。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说明
*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周强首席大法官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周强首席大法官的指示要求,循序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索引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慧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同判。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愿我们砥砺前行。
曹士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前 言
知识产权犯罪属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具体罪名。近年来,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书围绕司法实践中常见知识产权案件的罪名适用、刑民交叉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形成了二十条裁判规则,借助大数据检索分析,选取了六十余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供有兴趣者研判。
撰稿人(按撰稿顺序排列):
原*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现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培育基地研究员刘晓虎,负责第1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的撰写。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郑晔,负责第2条的撰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周宜俊、高卫萍,负责第3条、第7条、第12条的撰写。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丁盼,负责第6条的撰写。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负责第14条、第19条的撰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佳璐、王萌,负责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的撰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建中,负责第20条的撰写。
全书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阿里巴巴集团研究员余志豪统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雷参与了校对工作,吉林大学的王维真同学参与了部分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的制作。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的谢虹燕、徐文涛女士在全书写作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李玉萍,主要从事刑事法律、司法制度和证据制度方面的研究。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参加了*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附条件的认罪从宽制度等多项改革。代表性研究成果有: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初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2010年出版;《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专著,2010年出版;《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独著,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转载);《程序滥用与诉讼中止制度及其给我国的启示》,独著,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转载)。2017年5月起,李玉萍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目 录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认定“同一种商品”,除了需要对商品名称进行比较外,还应当对涉案商品和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进行比较。名称相同但指不同事物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刑法意义上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在对“相同的商标”进行比对时,应当执行相对于民事商标侵权中“隔离观察方法”更高的判断标准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同时叠加自己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注册商标明显突出、位置显著,或者在权利人商标上添加、改变相应内容,但与权利人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购买零部件进行组装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对旧货翻新后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原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非法制造、回收印有注册商标的瓶子、包装物,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瓶子、包装物是否独立注册商标和是否灌装、装载商品进行定罪处罚。瓶子、包装物未独立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回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已进行灌装、装载的,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瓶子、包装物已独立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回收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已进行灌装、装载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定罪处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一般应当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对于“完整商标图样”,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行业规范和交易惯例等进行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数量巨大且权利人分散,逐一查证确实存在困难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复制发行,且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除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还可以综合销售商品质量和价格、货物来源和销售途径、交付凭证和发票手续、行为主体特点以及应急表现等进行评判。对于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充分听取其辩解意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不应认定“明知”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者分别定罪后实行数罪并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涉案商品虽然系伪劣产品,但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以假卖假的,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或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查明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销售价格。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产品价格浮动较大且销售商品数量无法查清的,可以抽样选取一定比例的高价和低价销售商品,按照其平均值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涉案侵权、盗版产品数量巨大,难以逐一查实的,可以采用抽样取证法予以认定,将抽样获得的证据用以证明待证的“全部”事实。在抽样取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样本的代表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方法的科学性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在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的,销售金额按照侵权产品价值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辩称,涉案网络销售金额中含有刷单数额,但未能提供证据线索或者相关材料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包含不为公众知悉的深度信息。员工离职后非法使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导致原单位业务流失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利润减少、侵权人获利等认定损失数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使用他人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如果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形成替代关系的,可将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的损失认定为犯罪金额;损失无法查明或无法认定存在直接替代关系的,可根据侵权人获利计算犯罪金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披露商业秘密尚未使用或者虽非法使用后尚未生产出成品、虽然生产出成品但尚未销售的,按照商业秘密自身价值认定损失。披露行为致商业秘密完全为公众所知悉的,可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认定犯罪数额;如尚未完全失密的,可综合评估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犯罪数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或者从业禁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被害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